94年女方单位分了一套房子,以成本价购买,后经过缴纳一定的费用,房本变成商品房(房本中注明商品房)合理么?
94年女方单位分了一套房子,以成本价购买,后经过缴纳一定的费用,房本变成商品房(房本中注明商品房),现在男方的单位要买房(干休所,军队的退休干部房子),现在要求把女方分的房子上缴,只退还94年买房时的几万元钱,这合理吗?如果那处房子已经卖了,要按照目前的价格把房款上缴。合理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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