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支付楼款的条款,我方是卖方现在的问题是:1、合同约定5月1号前交付房产,但银行贷款还没发放,同时合同没有约定楼款余额支付期限,只有一条款注明:“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2、买方已于1月份办结抵押手续,银行口头承诺一个月左右就会放款,但实际两个... 展开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支付楼款的条款,我方是卖方现在的问题是:1、合同约定5月1号前交付房产,但银行贷款还没发放,同时合同没有约定楼款余额支付期限,只有一条款注明:“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2、买方已于1月份办结抵押手续,银行口头承诺一个月左右就会放款,但实际两个多还没放款并没有明确的放款的期限。而银行的理由是银行放款额度不够,需要放利率高的贷款,买方说银行曾打电话暗示其提高利率便可放款,但买方不同意,银行像是有意押后放款且放款时间不明确。基于上面的问题我方(卖方)以下的做法是否合法:1、根据合同中的“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这一条,我方是否可以要求:“买方在6月10号前还没收到银行发出的放贷通知,买方须一次性支付剩下的楼款余额。若买方在卖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内不履行则属违约。按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条款执行违约责任。”2、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督促履行的依据。3、若买方不同意6月10号后一次性支付楼款的要求,我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这一条视为买方违约。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