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购房首付30%,其余像银行申请了商业贷款,以购买的房屋为抵押,由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使用女方姓名,房款属于男方支付,2014年11月领取结婚证后,共同还贷5个月之后,女方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房子归男方,但男方迟迟不履行离婚手续,提出其他苛刻条件,因此未离婚,2015年7月20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由于房产问题还是没达... 展开
2014年7月购房首付30%,其余像银行申请了商业贷款,以购买的房屋为抵押,由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使用女方姓名,房款属于男方支付,2014年11月领取结婚证后,共同还贷5个月之后,女方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房子归男方,但男方迟迟不履行离婚手续,提出其他苛刻条件,因此未离婚,2015年7月20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由于房产问题还是没达成一致第一次未判决离婚,八月份判决书下达后,男方停止月供,停止月供已达好几个月,现在收到银行起诉女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应诉单,男方提出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其中有两项申请事项:1、允许申请人参加诉讼活动1;2:确认申请人在被告向原告银行金融借款购买的房产上享有合法权益,并准予申请人承担还款义务。请问第三人申请事项内容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这个法律关系中,第三人申请的话语权都多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