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2017年6月1日银行出了同意贷款书,6.16我们在番禺税局交清相关税费,6月21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过户资料,当天下午银行转账首期款,7月1日银行安排专员拿房产证,至今还没放款,原业主嫌放款慢,一开始说要拿房子出租。(原业主是否有出租权?)然后见我们无动于衷,原业主就说要向法院发出告函恢复登记,主张未收齐房款都... 展开
买二手房,2017年6月1日银行出了同意贷款书,6.16我们在番禺税局交清相关税费,6月21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过户资料,当天下午银行转账首期款,7月1日银行安排专员拿房产证,至今还没放款,原业主嫌放款慢,一开始说要拿房子出租。(原业主是否有出租权?)然后见我们无动于衷,原业主就说要向法院发出告函恢复登记,主张未收齐房款都有权向房管局申请恢复。8月底我问了按揭人员,说银行已经进行房产抵押,查册可以查到。合同未约定兜底时间,未约定银行放款相关的事项问:原业主是否有出租权?原业主主张未收齐房款都有权向房管局申请恢复,的行为是否有效?另外,我们在付首期的时候未扣留5k的交楼保证金,原业主过户后说房子丢空,提前交楼给我们,当出租给我们收了我们2k两个月的租金,问原业主无权出租,那收取的2k两个月的租金我们有权索回?现在原业主说收回房子,那我有权要求收回5k的交楼保证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