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与2016年4月份签拆迁合同,请问这样可以申请过度费吗?怎么算?
我房子与2016年4月份签拆迁合同,一套安置地和一套100平方安置房,过度期18个月,安置地与签合同时已经交付,套房还没有交房,现在已经逾期了,请问这样可以申请过度费吗?怎么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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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慎重起见,请致电咨询。
2018-10-19 18:4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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