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所有房产,被一人私自与人签下协议出卖,10年,没有过户,共有人知道后,向法院请求主张,协议违反合法原则,是非法协议,要求追回房产。一审判决:买卖双方是自愿,公平的受法保护(将等价有尝和诚实信用给去掉拉)。以 民法通则 71,72条判决驳回共有人的主张。(买受人是开个体中介的中介人没被私卖人委托下领去的,而且开庭出据*... 展开
家庭共同所有房产,被一人私自与人签下协议出卖,10年,没有过户,共有人知道后,向法院请求主张,协议违反合法原则,是非法协议,要求追回房产。一审判决:买卖双方是自愿,公平的受法保护(将等价有尝和诚实信用给去掉拉)。以 民法通则 71,72条判决驳回共有人的主张。(买受人是开个体中介的中介人没被私卖人委托下领去的,而且开庭出据**,说原告共有人在场。)产权没有公证也没过户,证书在买受人那。而且私卖人交房第3天就去给他过户,是买受人不同意,所以一直没过户。10年后,找到私卖人要求过户。而共有人得知,要求追回。买受人,起诉私卖人,要求房产过户,承担诉讼费和所要原房款。法院判决 合理合法吗?房地产管理法38条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是不得转让的。合同法52条无权处分的一般认定无效。(价格不是私卖人要的,而买受人一再降低价格,(中介人懂法有对私卖人家一清2楚也没有告知房产共有人)能适用善意取得吗?适用近年出的《物权法》吗?法律有规定 非法协议过多少年就可以变成合法的吗?共有人该怎样 来维护权利 追回房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