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文 号】 津国土房保〔2009〕13 号 【内容分类】 住房保障 【颁布单位】 有关委局 【颁布日期】 2009-1-11 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扩大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 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得到解决, 经市**同意, 现就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符 展开
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文 号】 津国土房保〔2009〕13 号 【内容分类】 住房保障 【颁布单位】 有关委局 【颁布日期】 2009-1-11 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扩大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 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得到解决, 经市**同意, 现就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 3 万元;(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 2 人(含)以上,男超过 25 岁、女超过 23 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 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 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 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 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 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 1.5 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 (二)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 1.3 计算;平 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 1.15 计算。 四、公示期限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中的区房管局公示期限由 10 日缩短为 5 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