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巴拉嘎尔高勒镇总体规划要求,为加快“平改楼”步伐,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确保200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旧城区危旧房拆迁改造,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等事宜,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 旧城区危旧房拆迁改造的补偿安置方式,采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 展开
2009年度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巴拉嘎尔高勒镇总体规划要求,为加快“平改楼”步伐,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确保200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旧城区危旧房拆迁改造,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等事宜,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第一条 旧城区危旧房拆迁改造的补偿安置方式,采取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货币补偿方式为辅的方式进行;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原地安置或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第二条 实行危旧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以被拆迁人住宅主体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调换回迁楼房(不补差价)。其中:土木结构房屋按面积1:1比例产权调换,半砖木结构房屋按面积1:1.05比例产权调换,砖木和砖混结构房屋按面积1:1.1比例产权调换。产权证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测量为准,附属房屋砖混、砖木和半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调换0.5平方米回迁楼房面积,附属房屋土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调换0.4平方米回迁楼房面积,被拆迁人要求增加调换面积的,超出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楼房成本价(900元/m2)结算;超出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部分按楼房优惠价(1200元/m2)结算;超出调换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当地楼房所处地段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算;如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置换低于应置换面积的楼房,剩余面积由开发企业以优惠价(1200元/m2)返还被拆迁人。 第三条 在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确权面积等面积产权调换商业楼,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商业面积的,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所处地段房地产市场实际售价优惠30%进行结算;超出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按房地产市场实际售价结算。 第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危旧房屋拆迁改造推进组确认后,可按50平方米返还住宅楼,不再补交差价。 第五条 对于拆迁范围内产权用途为住宅(含附属建筑),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并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缴纳税费的,由证件与房屋用途认定及矛盾纠纷排查组认定后,拆迁人按实际经营性用房面积1平方米产权调换1.2平方米住宅用房面积。对于不能提供合法营业执照与完税证明的,按本办法第二条执行。 第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土地取得为划拨的,产权调换不予考虑土地补偿因素;土地取得为出让的,产权调换时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也可将土地出让补偿金按成本价调换成回迁楼房。 第七条 被拆迁人回迁楼时,免收土地部门过户手续费和国有土地变更管理费 。 第八条 被拆迁人是低保户的,可优先享受廉租房政策。并享受取暖费减半及每月免收3吨水费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被拆迁人为养殖户,且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养殖许可证件的,由畜牧部门核实后在规划的养殖区内统一审批养殖地点。 第十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在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时,要明确搬迁日期、回迁时间,过渡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按置换面积支付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补助10元,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如被拆迁人回迁住宅楼,拆迁人除支付上述搬迁补助费外,另按置换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危旧房及其用地进行价格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配套设施、装修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