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个别朋友来回答提问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且不说这位年轻人的回答内容,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见识,即使一个案子中众多法官、律师可能意见都有不一,很正常。但是第一次见到有人在回答别人问题的时候,还要附带从言语上攻击其他回答者,想不明白既然此人连一点起码的平常心和尊重都没有,还怎么自居来这里帮助别人。借用提问者开的这个提问,再给此人上一课。也请提问者谅解,可能我先前的回答不够精细,但是在这样一个提问 展开
唉,个别朋友来回答提问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目的。且不说这位年轻人的回答内容,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见识,即使一个案子中众多法官、律师可能意见都有不一,很正常。但是第一次见到有人在回答别人问题的时候,还要附带从言语上攻击其他回答者,想不明白既然此人连一点起码的平常心和尊重都没有,还怎么自居来这里帮助别人。借用提问者开的这个提问,再给此人上一课。也请提问者谅解,可能我先前的回答不够精细,但是在这样一个提问平台上一般就是做到“简而答”,而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应该以详细的情形当面咨询懂法律有经验的律师。因为你在这里的提问本身就可能无法完整、详细的描述现实,民事纠纷往往都是很长时间积累出来的,不是一点一刻发生的...一、结合我先前回答内容,给提问者您详细解释这里边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处理依据。二、请那个到处说别人不懂法,到处适用言语攻击而抬高自己其实根本什么都不懂且分文不值的人,看清楚:1、我先前回答中有“如对方也主张该区域的使用权”,就是你们学校和对方对争议土地都表示自己有其使用权---争议的是使用权归谁的问题。这时候,你学校应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2、《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你们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3、我先前第二个回答中有“在土地相关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依据出自《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本款仍然寄予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之下。以前我曾处理过这样的一个案子,最后强制对其违章建筑予以了拆除,拆除费用还由违章施工一方支付。4、我先前第一次回答中有“如对方野蛮侵占继续无理”,这就是第二层意思了,即不属于使用权属争议时,(你们学校有明确的使用权界划,我第一条回答中第一句话所说的),而对方就是无理侵占(其实这里关系涉及比较多,有可能涉及侵占、有可能涉及相邻权、也有可能涉及其他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你们该怎么办呢,我先前回答了“你单位可将其诉至法院”,依据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这就是民法上讲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失,对方应该在其侵害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5、我发现这位李什么喜欢心碎先生,特别喜欢跟在我的答案后边鹦鹉学舌、拾人牙慧,且还要大放厥词,曾给别人回答说“构成抢劫”(当时提问者问题中涉及一个单位行为,单位可能是抢劫罪的主体么?);“公共交通运输事故中不可能出现故意杀人的情形”(请去学习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还请问懂刑法及其常用司法解释么,);更甚至曾在我回答某一朋友的提问中我明明说了“诉讼证据上会有风险,请以协商为重”,这位小朋友还要蹦出来指着我的回答说“你在怂恿当事人请律师”。说到这里,让我想起了“大宋提刑官”里宋慈无奈的笑容,可笑之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