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前,A在县工行贷了一笔款未还,为还款。A与县工行串通,名曰帮我贷款骗取我的房产证,我与2001年4月受骗以自房产抵押为其担保贷款4。5万。转帐还贷,借新还旧。担保期为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当我得知受骗时,马上即2001年5月到过县工行行长办公室斥责A和县工行办事人员,也向**派出所报过案,又请示过司法机关... 展开
2001年前,A在县工行贷了一笔款未还,为还款。A与县工行串通,名曰帮我贷款骗取我的房产证,我与2001年4月受骗以自房产抵押为其担保贷款4。5万。转帐还贷,借新还旧。担保期为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当我得知受骗时,马上即2001年5月到过县工行行长办公室斥责A和县工行办事人员,也向**派出所报过案,又请示过司法机关及单位领导。一审关于真实意愿问题因没有A的佐证不支持以时效驳回银行对我的起诉。二审判有时效将卖房还贷。1;我和妻就只在审批表上签过字,未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抵押担保手续不全。2;借新还旧,银行承认没有告知。3;A有工资。银行曾在2006年扣过其一个月工资还贷。4,确实受骗,众所周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