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是省重点工程之一,为加快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泰州市人民**[2005]2号令、泰建发[2005]124号、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现就园区建设征收土地 (范围为泰高路以东,姜高路以南的规划红线内)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由高港区**落实好被征地农 展开
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是省重点工程之一,为加快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泰州市人民**[2005]2号令、泰建发[2005]124号、1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现就园区建设征收土地 (范围为泰高路以东,姜高路以南的规划红线内)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集体土地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由高港区**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拆迁评估 评估方式为成本法。房屋重置价依据《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泰建发[2005]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合理性装潢及附着物的评估,依据《关于公布泰州市区拆迁房屋附着物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的通知》(泰建发[2005]125号)规定执行。医药园区内的区位价按500元/平方米执行。 三、补偿安置 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进行产权调换时,统建的安置房(结构为多层公寓楼)基价暂定为560元/平方米(按照泰建发[2005]124号文件中《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砖混一等的标准确定)。被拆迁人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结清与统建安置房的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适当的区位价+附着物、装饰装潢进行补偿。 过渡用房地点:鸭子河桥东侧。统建房地点:野徐镇集镇区内。 四、关于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 1.已经确权的房屋,按确权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2.未确权或确权未达到标准的房屋,在有足够房屋面积、符合确权条件且又在2007年1月31日前建造的前提下,1—4人户,主房为188平方米(因野徐镇曾批准占地为94平方米),辅房为30平方米,合计标准为218平方米,5人(含5人)以上房屋按250平方米予以确权,6人(含6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补偿30平方米房屋区位价。 3.超出确权面积以外,且在2007年1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在批准的主体建筑和楼层范围内,少批多建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区位价进行补偿。多批少建的部分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置换。 5.原被控制砌二层而又建了二层的房屋,凡达不到2.2米高度的部分不计面积,达到2.2米高度的部分可计算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应享受的面积范围。 6.非住宅用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老祖房确权问题的处理 1.有老祖房未确权,且无子女户,应承认其合法产权,要由本人申请,村、镇审核,经征地拆迁指挥部审批同意,并经过公示后,按确权的合法面积予以安置。 2.重新建房后,规定拆除老祖房但未拆除的,老祖房按残值补偿,不得产权置换。 3.老祖房虽未确权,但老祖房产权所有人有子女的,不单独确权安置,与其子女合并安置。 六、关于人口确定的条件 1.凡在2007年1月31日前出生和婚进且现在册人员(户口簿),外嫁或招婿且在二轮土地承包经营中履行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的常住人口。 2.在二轮土地承包经营中履行权利和义务并且常住该村的非农业人口。 3.凡被拆迁人属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不在拆迁所在地居住的又没有履行二轮土地承包权利和义务的,其合法产权面积为其置换面积,不再享受有关照顾和优惠政策。 七、关于特殊群体问题 1.人口较多、房屋合法面积较少、经济相对困难的被拆迁户,被拆迁人如确系仅有一处住房且面积较小、经济困难的常住户,需超面积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镇审核,报征地拆迁指挥部研究同意后,予以照顾安置。安置面积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如有超面积安置的部分,按开发成本价予以结算。 2.单身户。确系单身户且房屋面积较少,可考虑在建安置房时,设计50—60平方米的小户型进行安置,超出确权部分按开发成本价结算。 八、关于分户问题的处理 已成家的子女分户安置,父母随子女安置。 九、关于过渡费问题 1—4人户的过渡费发放标准为每月400元,5人以上户(含5人)每增加1人每月提高100元,选择过渡房的不发过渡费 (过渡费暂发放18个月)。 十、关于设立搬迁特别奖 为加快拆迁工作进度,提高签订拆迁协议、腾空交房的积极性,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拆迁户,享受30元/平方米奖励,提前腾空交房的,按提前量再享受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超出通告规定时限的,不得享受搬迁特别奖。搬迁(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500元。 十一、关于装潢补偿问题 1.未装潢户,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380元予以奖励。 2.2007年1月31日前装潢的,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享受380元的奖励外,老装潢按残值补偿,但老装潢残值补偿加奖励金额,不得超过确权面积每平方米500元。 3.2007年1月31日后突击装潢户,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380元给予补偿加突击装潢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450元补贴。 4.户外的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十二、2007年1月31日后突击搭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