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发文以及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践操作,对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购房业主应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的原件,具体注意事项有:1)该劳 展开
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发文以及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践操作,对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购房业主应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的原件,具体注意事项有:1)该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抬头作为合同名称;2)该劳动合同中的雇主即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且本人工作地点亦在上海;3)劳动期限满1年以上,即该劳动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已经超过1年,并且仍然在有效期内;4)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水应与所购商品房价格相适应,并在合理范围内;5)该劳动合同应为中文版本,如为英文版则须翻译,且加盖翻译机构的公章;6)建议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同时还须业主本人填写《境外个人自住承诺书》。特别提示:任何可能送交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文件中有关业主个人住址、联系方式、住所等所涉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为业主本人,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