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我在2010年11月1日卖了一套面积为89平米的二手房,价格为71.8万,有银行贷款约29万元。当时签署的是中介买卖合同,由我、买方、中介三方共同签署。合同补充条款规定买方在12月14日前至银行为卖方办理银行解压手续,并在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过户,然后买方至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将剩余尾款支付给我的时间以银行下款时... 展开
杨律师您好,我在2010年11月1日卖了一套面积为89平米的二手房,价格为71.8万,有银行贷款约29万元。当时签署的是中介买卖合同,由我、买方、中介三方共同签署。合同补充条款规定买方在12月14日前至银行为卖方办理银行解压手续,并在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过户,然后买方至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将剩余尾款支付给我的时间以银行下款时间为准。2010年11月5日据买方自称以高利贷的形式将29万筹齐,与我共同至银行解压,银行告知因政策变化且时间在年底,放款时间较长,可能达半年。由于我急需钱,且在签署合同时并未考虑到放款时间如此长,因此要求在之前签署的合同上再加上补充条款:买方从银行解压之日起2月内(即2011年1月6日)将尾款50万元全额支付,否则按尾款额每日万分之三的利息支付卖方。买方及中介公司均拒绝签署此补充条款,声称在签署合同时我并未提出此项要求,银行何时支付与他们无关,如果我不按时履行合同,必须赔偿买方定金1万元,赔偿中介公司违约金总房款的百分之2.4。因此当时就没有办理银行解压及房屋过户手续,目前仍在反复交涉,无法达成共识。请问此种情况我是否有过失?是否应该按照当时实际签署的合同履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