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个问题:本人在2019年8月6日与原房东段X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约,我是买方,他是卖方,期间办理贷款、房屋过户手续一直到12月中旬拿到产证过户。房屋交易前,段X将房屋托管给XXX出租,合同签订是到2020年3月5日,考虑到交房流程问题,交房时间定在2020年3月15日。但XXX与租客合同签订是在3月15日,我并不知情... 展开
你好,请教个问题:本人在2019年8月6日与原房东段X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约,我是买方,他是卖方,期间办理贷款、房屋过户手续一直到12月中旬拿到产证过户。房屋交易前,段X将房屋托管给XXX出租,合同签订是到2020年3月5日,考虑到交房流程问题,交房时间定在2020年3月15日。但XXX与租客合同签订是在3月15日,我并不知情,到了2020年3月15日,段X向XXX收房,遭到拒绝,理由是“租客不愿意退房”,因房子急用,XXX给租客发《告知书》,限令他们在3月22日前搬离,否则强制执行,到了3月22日租客仍然不搬离,XXX告知原房东段X,租客不办理他们也没办法,且言语过激、态度恶劣,于是原房东向我们转述,表示无能为力,期间我们多次向XXX客服投诉,皆无果,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其他说明:我们和段X签订购房合同违约金是每日万分之五赔偿,段X和XXX赔偿是一个月租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