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7月买房,2010年12月31日交房;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交房90日内把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送到相关部门。我因2011年6月就谈好买家,想把这套房子卖掉;但于房产证没办理下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此买家买了别处的房子。而现在新房都不好卖,二手房就更不好卖了。我6月份就开始催开发商**,结果一直到2011年10月1... 展开
我于2009年7月买房,2010年12月31日交房;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交房90日内把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送到相关部门。我因2011年6月就谈好买家,想把这套房子卖掉;但于房产证没办理下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此买家买了别处的房子。而现在新房都不好卖,二手房就更不好卖了。我6月份就开始催开发商**,结果一直到2011年10月1日,开发商才把**资料送到房产局。现在还不知道证什么时候能办下来。我现在想咨询的是,我能不能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逾期货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进行起诉。我与开发商签的合同,是如果没有按期**,是赔偿1%总房价的违约金,但现在开发商已经给我造成了难以确定的损失,所以,我想请问,能不能按上面第十八条起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