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若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已申请到的也要收回-采取两次摇号轮候选房,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能再申请 问:如何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答:为方便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自行协商,推举主申请人,负责听取和协调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申请人)的意见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填 展开
申请时若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已申请到的也要收回-采取两次摇号轮候选房,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能再申请 问:如何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答:为方便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自行协商,推举主申请人,负责听取和协调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申请人)的意见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以下三方面材料:一是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明;二是原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三是家庭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如果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明的,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被纳入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同时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能再申请;已经申请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也要按照规定收回,并追究相应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主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开展各方面情况核查。其中,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要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调查评估中心”进行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首次公示。 首次公示通过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再次公示。再次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家庭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考虑到,**指定机构对申请家庭的居住和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和审核结果公示,都必须取得申请家庭的同意。因此主申请人申请时,还需签署同意由**指定的机构对其住房与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和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书面文件。 问: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进行轮候和选房? (第17、19、20条) 答:为了体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公平性,《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在规定时段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拟采取两次摇号轮候选房的供应方式。 第一次主要是进行摇号排序,确定申请家庭的轮候次序。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建立轮候名册,以便分批组织相应数量的申请家庭进行选房。 第二次主要是进行摇号选房,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提供房源的数量和户型,组织轮候在先的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定房屋。但是,摇号选房是摇出仅限1套住房供应,还是摇出一组(如5套住房)供选择,这些都需要听取群众意见和通过实践检验。因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对选房方式作出唯一性的规定,欢迎市民提出建议。 为维护轮候选房的秩序,对轮候选房中的下列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对因当期房源套数或者房型等供应有限而未能轮候选房的,其轮候序号继续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二是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销售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放弃选房权利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之后;三是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问: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需办理哪些手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第19、21、22、23、25条) 答:申请家庭通过轮候选房,确定购买或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购房或租房手续: 一是轮候选房后,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二是申请家庭购买住房的,与出售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申请家庭租赁住房的,与出租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应统一使用市房管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对如何合理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买或承租后相关的权利限制、违反合同约定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三是购房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选房确认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和相关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租房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则应按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购房的除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最突出的一点是:家庭成员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申请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的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