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去年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1年10月31日交房,但是现在到交房期,开房商却以下雨、**停电为由,推迟半年至2012年4月底交房,通知说合同有约定,说没有违约金,并去气象局打了降雨记录和**的停电记录给我们。请问这样是否合理,要起诉开发商,有没有胜数的可能? 第八条:交付期限 2011年10月31日 但如遇下列... 展开
您好,我去年买了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1年10月31日交房,但是现在到交房期,开房商却以下雨、**停电为由,推迟半年至2012年4月底交房,通知说合同有约定,说没有违约金,并去气象局打了降雨记录和**的停电记录给我们。请问这样是否合理,要起诉开发商,有没有胜数的可能? 第八条:交付期限 2011年10月31日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之买售人的和在本合同界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2、气象部门的气象记录有连续两天(含两天)以上发生降水 3、由于**或**管理部门等非出卖人的人为导致出卖人未能在上约定交付期届满取得有关验收文件 4、买受人未付清所有应付款(包含违约金)的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__180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1.5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