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是上海最早的动迁户,当时房子非常困难,分了新公房,我们一家三口和我奶奶,叔叔分在一起,我和父母住一间14平米的房间,奶奶和叔叔住一间12平米的房间,我们每天出入同一个大门,然后各自推开属于自己的家门生活,将近30年的共同生活,我们彼此都有很深的恩恩怨怨。05年奶奶去世,叔叔把一间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自己住在天井搭出来的... 展开
我们家是上海最早的动迁户,当时房子非常困难,分了新公房,我们一家三口和我奶奶,叔叔分在一起,我和父母住一间14平米的房间,奶奶和叔叔住一间12平米的房间,我们每天出入同一个大门,然后各自推开属于自己的家门生活,将近30年的共同生活,我们彼此都有很深的恩恩怨怨。05年奶奶去世,叔叔把一间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自己住在天井搭出来的房子里,我们家是租赁房屋,并未买下产权,他假借丧失劳动能力的借口,凭借以前和居委会办公人员私人关系,吃着国家的低保,拿着550块房租,不劳动,成天在外面打麻将。原本住着两户人家就已经生活很不方便了,如今总是每年房屋出租给我们不认识的外来客,又是增加更多不便。大家的生活习惯总有免不了的冲突。我只想问,自己都是借国家的房子在住,叔叔有权力把房子再去借给别人吗?有什么权力机关可以管理这事儿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