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问题1999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谢x,其子谢x分别与被告谢李庄村委会签定农业承包合同。原告父子的承包地南北相邻,共计6.4亩,承包期30年,并办理土地经营权证。2002年6月25日,原告按国家的规划种植经济林,并签订造林协议。2008年5月4日,村委会与第二被告蔡某(村书记的弟弟)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将原告父子... 展开
土地承包问题1999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谢x,其子谢x分别与被告谢李庄村委会签定农业承包合同。原告父子的承包地南北相邻,共计6.4亩,承包期30年,并办理土地经营权证。2002年6月25日,原告按国家的规划种植经济林,并签订造林协议。2008年5月4日,村委会与第二被告蔡某(村书记的弟弟)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将原告父子西侧2.6亩已经承包的土地交由第二被告承包。蔡某砍伐了原告的树木建造了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未交纳承包费(未收到过原告现金),合同是原告利用担任会计期间掌握公章的职务之便擅自加盖的公章,合同字体是原告笔体,说明合同内容是原告擅自填写,合同签定程序末经村民大会讨论,违反土地承包程序,原告土地面积超出村里每人0.8亩口粮地,属于多占地,理应收回多占的土地,原告本人的户口已经农转非,不属于本村村民。基于以上理由要求法院认定原告合同无效,判决第一被告有权收回多占的土地。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承包合同和和造林协议;2,土地经营权证书;3,收据,证明原告以债务抵销的形式交纳的承包费(以第一被告欠原告担任会计的工资冲抵承包费);4,会计移交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