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房地产物权的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确保未来物权的实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具有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除或者自可以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2021-11-02 18:48
来自北京市
评论(0)赞(0)点赞赞(0)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第20条法规:“被告方签署交易房子或是其它房产物权的协议书,为确保未来完成物权,依照规定能够向登记组织 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没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允许,处罚该房产的,不产生物权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后,债务解决还是自可以开展房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确保今后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