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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房屋预登记需要哪些条件?
ask5567655944|2021-10-30 17: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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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681663740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房地产物权的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确保未来物权的实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具有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除或者自可以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2021-11-02 18:48
来自北京市

ask7485663746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21-11-01 18:15
来自北京市

ask9408058008

物权法第20条法规:“被告方签署交易房子或是其它房产物权的协议书,为确保未来完成物权,依照规定能够向登记组织 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没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允许,处罚该房产的,不产生物权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后,债务解决还是自可以开展房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2021-10-31 18:50
来自北京市

ask5441620718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确保今后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2021-10-30 19: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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