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居高不下,物业税的开征被寄予厚望,甚至有人认为开征物业税是调控房地产最有效的“撒手锏”。开征物业税是税制改革长期目标。开征物业税不应是增税 修订房地产税条例最为实际 1.税名:应吸取燃油税改革的前车之鉴,不立新税,仍沿用房产税的提法。从税种属性和国际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无太大区别,在香港税制中,物业税征收范围较窄;而国外则囊括了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我国内地 展开
房价居高不下,物业税的开征被寄予厚望,甚至有人认为开征物业税是调控房地产最有效的“撒手锏”。开征物业税是税制改革长期目标。开征物业税不应是增税 修订房地产税条例最为实际 1.税名:应吸取燃油税改革的前车之鉴,不立新税,仍沿用房产税的提法。从税种属性和国际实践来看,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无太大区别,在香港税制中,物业税征收范围较窄;而国外则囊括了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更类似于我国内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近10多年来在对房产税制的研究中,大多采用房产税这一概念。因此,当前采用房产税而不是物业税的概念,更易于被人们接受。 2.计税依据:我国现行税法对房产征税是“从量”征收方法,以建筑面积、账面原值和租金收入为依据,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残值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在国际上有两种选择:从量计征的好处是简便,但显失公平;从现价计征,则需对房产进行全面评估,比较公平,但前期工作量很大。长远看,从价计征更为公平合理。笔者以为当前可两条腿走路,即:商品房按现价,福利分房重新估值,但要考虑到历史的遗留问题,如工会补贴、房屋折旧等实际问题。 3.税率:不应高于现行的税率(年1.2%)。 4.减免优惠:现行基本税法做部分修改即可。 5.征收范围:农村免征,但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是否征收还需研究。城镇以户籍为依据,第一套自住房免征,第二套暂时适用零税率,但对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要征收,对第三套(及以上)和别墅不分套数全部征收。 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税住房的范围? 国际上,有的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面积大的征税、征重税,面积小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价值划分等级,对价值高的征税、征重税,对价值低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套数分类,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征税、征重税,对单套住房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用途分类,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税负较重,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税负较轻;还有的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对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 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在设计税制时予以考虑。在我国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初期,不可能尽善尽美、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房产登记资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地方政府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会影响当地房地产业和财政收入的顾虑等因素,尝试征税范围广、免税房产多、重点对少数高价值房产征税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扩大范围。 6.征收管理: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如采用评估价格征收时,国家应制定房屋评估条例,中介机构核定,自行申报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社区单位代征相结合,各部门携手合作,逐步建立完善房产税纳税人信息管理系统。 7.关于征税地点、纳税期限等问题,现行税法中都有规定,做适当修改就可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