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离婚,分财产时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了款。一共贷了二十九万...
我和妻子离婚,分财产时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了款。一共贷了二十九万,八年本息一共三十九万。离婚协议上是我负责偿还二十五万,妻子负责偿还十四万。离婚后房产归我。我想问,离婚后,如果我想卖房子,一次性把贷款还了,妻子的原本负责偿还的十四万,还要不要继续支付给我?
其他答案
本来应该由女方支付的费用,如果你把他全部付清了。那么依据民法上规定,叫不当得利,是因为第三人将债务人的义务履行了。那么第三人当然有权主张不当得利之请求权。所以你有权要求女方向你支付14万,但是你无权要她一次性偿还,只能按照,贷款的月供逐月支付,但是女方愿意一次性支付的,有权扣除同期利息。
2012-05-17 16: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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