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棚改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本人至今延期入住,民事起诉开发商能否以此理由实现继续民事诉讼呢?
我是棚改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本人至今延期入住,民事起诉开发商,住建委为第三人。一审裁定让我走行政诉讼,我坚持走民事诉讼。住建委公布“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逾期入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承诺,是否构成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能否以此理由实现继续民事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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