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00年之前分配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依据《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中第六条第(一)项: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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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过市地税局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5月18日回复:我局派员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展开
2018-05-19 14: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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