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共有产权房时的工作地以社保缴纳地为判定标准不合理
申请共有产权房时的工作地以社保缴纳地为判定标准不合理,因为有一部分人的公司以及实际的工作地跟社保缴纳地不是同一个地方。比如有的企业在海淀区租赁的办公楼,市民因此在海淀区工作,但是公司的社保缴纳地确是朝阳,这样就属于实际工作地跟社保缴纳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你们的规定,虽然这个人实际上在海淀区工作,但是因为公司的社保缴纳地在朝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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