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问答 >买房>贷款办理>贷款流程> 问题详情

2016年8月3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资料的通知

通知中“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印章)。”请问房款收据可否不注明身份证号码,因为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中已经存在购房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展开
ask1772905893|2016-08-06 07:49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7722861438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您好!请按以下规定提交资料办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使部分职工取得购房发票的时间推迟。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方便职工提取,我中心对购房提取证明资料调整如下:自2016年5月1日起,职工在广州市购买一手住房,且因税务政策调整不能及时取得购房发票的,在职工的购房合同已经上传至“阳光家缘”网站且可查询的前提下,职工可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申请提取 展开
2016-08-08 14:56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