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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证明

据称2016年11月1日起不再承认补缴证明。我太太因工作调动原因,去到新单位已错过新单位9月份缴存时间,故9月份的公积金是10月份补缴的。因此情况非个人主观因素造成,可否申请贷款?特殊情况,不要搞一刀切。
ask3039564215|2016-11-02 07: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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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8133875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管委会(2016)1号),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具备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不满足以上规定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详情可查阅《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http://www.gzgjj.gov.cn/web/static/articles 展开
2016-11-02 14: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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