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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回复: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信访答复意见书 常同志: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单位已处理完毕。 经查,您工作单位上海鹏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号**室**,办公地点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弄**号楼**室,您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根据您的诉求,相关答复如下: 关于静安区筹公租房准入申请被拒绝的解释。 按照《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静房管规〔2021〕1号)第五条规定,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含1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2、关于“本区就业单位”解释口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本条例中“本区就业单位”是指在本区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