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认定总部企业后,后续每年财力贡献是否还要4000万以上
企业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五条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请问当企业根据第五条规定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之后,是否后续每年的地方财力贡献都要在4000万元以上?
其他答案
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复: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总部政策为2021年印发的《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其中对于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4000万元,认定成功后每年均需要进行复查,复查标准与认定标准一致
2023-10-23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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