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一般是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再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交了2万, 展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一般是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再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交了2万,应得4万(所在单位要配套),那么,2万应当分割另外一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