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三月份,我姥爷立了一个分家单,内容如下:“我姥爷的三间房子,其中东一间半归大舅,西一间半归二舅。二舅姥姥姥爷三人搬到另外的房子去住,大舅给我二舅100元钱分两年付清,我二舅的一间半房屋就归大舅。”但实际上二舅和姥姥、姥爷一直住在这三间房子里,一直到他们相继去世(姥爷71年去世,姥姥96年去世,二舅08年去世),该三... 展开
1969年三月份,我姥爷立了一个分家单,内容如下:“我姥爷的三间房子,其中东一间半归大舅,西一间半归二舅。二舅姥姥姥爷三人搬到另外的房子去住,大舅给我二舅100元钱分两年付清,我二舅的一间半房屋就归大舅。”但实际上二舅和姥姥、姥爷一直住在这三间房子里,一直到他们相继去世(姥爷71年去世,姥姥96年去世,二舅08年去世),该三间房已经于1990年由全村同统一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的所有权是二舅,我大舅在别处居住,也在此时办理了房产证(所以,大舅知道二舅办理了房产证,因为是全村统一办理的)大舅一直在外面住,和我二舅是同村,相距不过50米。大舅于02年去世的,今年,该村拆迁,我二舅的房屋由我三舅继承并办理了房屋拆迁协议(因为我二舅是孤寡老人,所以我三舅是唯一的顺序继承人)。现在,我大舅的儿子要凭着这份分家单起诉我三舅要求返还该三间房屋(分家单在第一行说过了)。问:我三舅能胜诉吗?注:无任何证据证明大舅给了二舅100元钱买二舅的那一间半;分家单的4个见证人的名字是由代笔人统一写的,也就是说1个人写了4个名字,而且这4个人没有在各自的名字上按手印,没有印章,也没有我姥爷家的任何人签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