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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二、其他单位、企业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调整。三、单位聘用人员按本单位 展开
2010-10-30 05: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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