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下半年购买了开发商的期房,并按规定交清了各期房款90%。于2012年7月4日交了一万元更名费更改了一次房产的户名。又于2012年7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尾款10%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结果一直在延期交房,2014年底,我打电话咨询,问怎么到现在还... 展开
2011年下半年购买了开发商的期房,并按规定交清了各期房款90%。于2012年7月4日交了一万元更名费更改了一次房产的户名。又于2012年7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尾款10%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结果一直在延期交房,2014年底,我打电话咨询,问怎么到现在还不给我发《入住通知书》?她们说已经统一都用快递发过了!我让她们查清后告诉我。结果不见回音。2015年我从元月份开始,经过多次交涉,才知道她们把我的地址写错了,而且错了地址的那家没有人收到过此快递,并且于2015年3月10日去开发商售楼部对证了,我们让她们出示快递签收单的姓名看看到底是什么人签的名,她们拿不出。随后她们给了我一本什么也没有填写的《入住通知书》。我们又去查看了房子,发现大门的锁是坏的,而且是明显的人为撬坏的(有拍得照片),要求换锁。结果一直等到3月21日厂家来人换了。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自愿提出免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但期限只能从2014年的7月份至2015年的6月底止。这样我无法接受!我就提出退房要求,她们说更过户名的不能退房。而且《合同》中有违约规定:延期交房超过90天的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如业主要继续入住的,从违约那天开始直至交房那天为止,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1.5计算。但是最近我们又看到了开发商在2014年11月10日印的一个通知,说要求继续住房的业主,只要是更过名的,不能享受违约金补偿。这种开发商不按《合同》条文行事,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能否算数?我要退房可以吗?我如果要继续住房能否得到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期限如何计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