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2日,鲁××以39万元的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小区11号楼301室住房一
2010年2月22日,鲁××以39万元的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小区11号楼301室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位置、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前,如逾期交房出卖人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展开
2010年2月22日,鲁××以39万元的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小区11号楼301室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位置、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前,如逾期交房出卖人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了购房款,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鲁××未交燃气配套费为由不予交付房屋。鲁××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2、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房租损失(以评估结论为准);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综合运用房地产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加以分析 收起
摇把2010|2015-04-18 14:48 |来自北京市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