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4 09:31
最佳答案
主要签订好两个文件:房屋买卖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购房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要包含有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内容;买房人同时要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 1
- 0
提问者对回答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
相关内容
- 1回复 2012-05-04购房时应注意哪些物业管理事项?
- 2回复 2012-02-10购房应注意哪些物业事项?
- 13回复 2012-01-22购房应注意哪些物业事项?
- 1回复 2012-05-04为什么购房时要关注物业管理事项?
- 3回复 2011-08-30购房应该注意哪些物业事项?
- 1回复 2012-02-05有关大连市内四区购房买房,物业过户更名,物业置换,中介收费.的...
-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卖房信息 买家 交易问题 买房砍价 个人收入证明 房屋五证
其他回答 共2条
-
1、问题一
谁是小区内车库(车位)的“主人”?
《物权法》草案:对于小区内车库(车位)、绿地、会所的归属问题,本次《物权法》草案进行了重点修改。2、问题二
小区内道路该如何“划分”?
《物权法》草案: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问题三
“会所”界定值得商榷
《物权法》草案:在第三次审议中有如下内容,“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然而,在第五次审议中,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会所不再归业主所有。
4、问题四
个体业主能告物业
《物权法》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业主起诉物业的条件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新修改的规定条件显然比草案三次审议稿更为宽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必须通过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 0
- 0
-
购房有什么物业陷阱值得注意……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