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实施解决了相关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虽然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写有两人名字,如果一方能证明为其单独出资的,应该认定为房产为出资人所有。
根据我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我现将大约的情形总结如下:
1、房产写一人名字,而由另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房产所有人向出资人借款。
2、房产写两人名字,由两人共同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共同所有。注意该种情形下,对于出资比例没有明确要求,只要求共同出资。
3、房产写两人名字,却由其中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出次人所有。
4、房产写一个名字,也由该人实际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