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契税和维修基金作为交房的条件,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我是通过银行按揭买房,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有一个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在交房时,是否必须先缴纳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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