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预售合同上交房楼盘名称的约定
期房预售合同事实:
1. 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是“太阳苑”
2. 预售合同上楼盘名称是“太阳苑”
3. 补充条款的最后一条:在推广时使用名称“月亮湾”。
1. 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是“太阳苑”
2. 预售合同上楼盘名称是“太阳苑”
3. 补充条款的最后一条:在推广时使用名称“月亮湾”。
问题:针对交房,下列结论对不对?
1. 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房楼盘法定名称是“太阳苑”(即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
2. 根据该合同,买方只同意卖方在推广时使用名称“月亮湾”,并没有赋予卖方在交房时把买卖双方约定的楼盘法定名称“太阳苑”(即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改掉的权利;
3. 根据该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如期交房“太阳苑”;
4. 如果交房时小区大门口的楼牌不是“太阳苑”,卖方就是对买方违约了,买方(期房业主)便可依法按卖方(开发商)违约案例退房。
1. 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房楼盘法定名称是“太阳苑”(即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
2. 根据该合同,买方只同意卖方在推广时使用名称“月亮湾”,并没有赋予卖方在交房时把买卖双方约定的楼盘法定名称“太阳苑”(即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改掉的权利;
3. 根据该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如期交房“太阳苑”;
4. 如果交房时小区大门口的楼牌不是“太阳苑”,卖方就是对买方违约了,买方(期房业主)便可依法按卖方(开发商)违约案例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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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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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区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开发公司在楼盘推广时使用的名称只是一种营销称谓,并不必然导致小区原定名称的变化。
第二:若开发公司擅自并更原定名称,业主可以向相关主管进行投诉,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亦不存在违约或退房的可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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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4条结论符合合同法契约精神
期房预售合同事实:
1. 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是“太阳苑”
2. 预售合同上楼盘名称是“太阳苑”
3. 补充条款的最后一条:在推广时使用名称“月亮湾”。
此结论符合合同法契约精神,卖方(开发商)必须严格按合同双方约定的法定名称“太阳苑”交房。楼盘名和小区大门口的楼牌是预售商品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方未能如期交房“太阳苑”(包括小区大门口的“太阳苑”楼牌),卖方就是对买方违约了,买方(期房业主)便可依法按卖方(开发商)违约案例退房。
问题:针对交房,下列结论对不对?
1. 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房楼盘法定名称是“太阳苑”(即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
绝对正确
2. 根据该合同,买方只同意卖方在推广时使用名称“月亮湾”,并没有赋予卖方在交房时把买卖双方约定的楼盘法定名称“太阳苑”(即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改掉的权利;
完全正确。买方没有赋予卖方在交房时把买卖双方约定的楼盘法定名称“太阳苑”(即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改掉的权利。
3. 根据该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如期交房“太阳苑”;
当然正确,因为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房楼盘法定名称是“太阳苑”
4. 如果交房时小区大门口的楼牌不是“太阳苑”,卖方就是对买方违约了,买方(期房业主)便可依法按卖方(开发商)违约案例退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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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并不影响合同标的的确定。如果所谓的月亮湾和太阳苑就是一处,也就是说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向你交付,那么就不是违约,当然您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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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名称不对就可退。“不影响你实现通话目的”不是拒退的合法理由。
买商品房,交房楼盘名称与合同上楼盘法定名称不符,也应该可以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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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defeatkfs 在09-01-06 17:05写道:原帖
LZ 4条结论符合合同法契约精神 期房预售合同事实: 1. 开盘销售许可证上的法定名称是“太阳苑” 2. 预售合同上楼盘名称是“太阳苑” 3. 补充条款的最后一条:在推广时使用名称“月亮湾”。 问题:针对交房,下列结论对不对? 1. 买卖双方约定的....
3. 根据该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如期交房“太阳苑”;
当然正确,因为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房楼盘法定名称是“太阳苑”
4. 如果交房时小区大门口的楼牌不是“太阳苑”,卖方就是对买方违约了,买方(期房业主)便可依法按卖方(开发商)违约案例退房。此结论符合合同法契约精神,卖方(开发商)必须严格按合同双方约定的法定名称“太阳苑”交房。楼盘名和小区大门口的楼牌是预售商品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方未能如期交房“太阳苑”(包括小区大门口的“太阳苑”楼牌),卖方就是对买方违约了,买方(期房业主)便可依法按卖方(开发商)违约案例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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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是名称是否符合而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应以实际出售房屋和购买房屋是否相符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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