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看一下这算是我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我是去年贷款买的期房,房子的首付是我出的,当时付了房款的一多半,购房合同上也是写的我一个人的名字,今年马上就要交房了,我和我男朋友打算房子下来就结婚,听说交房后一年房产证才能下来,我想请问,买房的时候我还没有结婚,但结完婚房产证才能下来,这套房子到底算我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呢?如果到时候要分割的话,是按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算还是按房产证下来的时间算呢?这房子算我的个人财产还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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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一)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且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作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了。
(二)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上述对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上即可理解为“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而仅凭此理解仍然会让人疑惑重重。
(1)什么是“婚前”?什么是“婚前购房”?
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购买了房产。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在我国结婚是需要登记的,登记后才是合法夫妻,因此,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是“婚前”和“婚后”分水岭,而是否举行订婚、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情况稍显复杂,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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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迸卸鲜欠袷粲诨榍安撇?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狈蚱抟环降幕榍安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被榍案鋈瞬撇?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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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律师问问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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