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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对建筑的耐久年限有如下规定: [BR]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BR]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BR]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BR]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BR]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BR]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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