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如下补偿项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逾期后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损失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