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清楚的写明租住期限是9月14日至12月14日,但是刚交完房租没多久,大概在10月初,房东就提出他要卖房,然后就是碌碌絮絮的人来看房.前两天,房东大概是找到了合适的购房者,电话要求我11月14日搬走,腾房.我认为不合理,这个房子的宽带是我自己牵进来的,如果移走需要交纳50元的费用,而且煤气坛也是刚换的(一坛进口煤气要130块呢),我认为房东如果坚持要提前终止合同,应该对我有所赔偿吧,至少要反还我双倍的押金吧?就是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明确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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