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首页 地产快讯 新房 二手房 租房 别墅 写字楼 商铺 装修家居 业主论坛 装修论坛 社区 研究院 博客 地图 房展 相册

住宅禁商争议不断 物权法求解难题

住宅禁商争议不断 物权法求解难题 新闻类型: 物管专题         加入时间:2007-5-22 17:02:36         “住宅禁商”,这个一直争议不断的话题,在《物权法》的新格局下悬念再起。 据新出台的《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途时,应当经由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随即,北京市即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了不抵触物权法,删除了有关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各地方政策也开始着手调整。人们开始纷纷猜测,这住宅到底还禁不禁商了? 一项政策,三种尴尬 在“住宅禁商”之前,北京的罗先生没少抱怨过。他家隔壁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每天都有形形色色的人进进出出。罗先生告诉记者:“隔壁公司动静大,白天黑夜都吵吵嚷嚷的影响休息;而且我的孩子还小,一到放假都不敢把她留在家里,怕不安全。” 罗先生分析商住对小区居民之害有三:一是造成外来人员增多,成分复杂,影响小区安全;二是餐馆等会影响小区卫生;三是加快了住宅楼的损耗。比如电梯,公司的人员使用频率高,会减少电梯的使用年限,却要由全体业主来分摊维修费用。 罗先生为这事没少和隔壁公司吵架,可吵归吵,公司不会因为罗先生的不满而搬离。罗先生找过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也很尴尬,不知道该如何处置。好不容易盼来了“住宅禁商”,罗先生以为可以清净了,最近似乎又有“开禁”的预兆,又让他烦恼起来。 相反,对于成千上万的新创业者来说,“住宅禁商”却是一个重大打击。据统计,北京有60%以上的公司开在住宅楼里,商住楼、综合楼更是中小企业的密集区。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为政府创造了许多财政收入,也解决了庞大的就业问题。 研究生刚毕业的唐励就是创业大军中的一员,他认为:“民宅禁商,也许对部分小区居民有利,但扼杀了许多中小企业,令许多人失业,会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结果会得不偿失。” 唐励正打算和朋友合办一个网站,他盘算了一下,创业初期,资金少人员少,租不起写字楼,也没有必要。以200平方米的办公区域为例,如果只是租用普通民宅,一年只需支付租金约7万元左右;如果租用写字楼或商铺,则需要支付租金21万元至28万元。 除了低租金,吸引中小企业的还有商住楼的产权优势和按揭优势。商住楼为住宅立项,买家还可以享受8成按揭、70年产权,而购买写字楼只能有6成按揭、50年产权。因此,叫停“民宅商用”将直接增加中小企业的租赁成本。 “住宅禁商”同样也让大批以住宅立项、却以写字楼设计建造的房产项目面临尴尬,而以综合类立项的写字楼项目也受到影响。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前一次“住宅禁商”的大扫荡中,中小企业者已经学“精”了。找代理公司全权负责注册,由他们来提供一份“商用”的房屋证明;或者“异地经营”,在写字楼租一间小办公室进行注册,平时还在住宅楼里办公,必要时到写字楼去应付。 还有很多开发商不愿意去申请房屋用途变更,将现有的“住宅”变更为“商用”,而是通过各种渠道,突破政府限制,以住宅立项办理营业许可,想方设法争取到“特赦”名额。这类“暗箱操作”不仅违背了政策的严肃性,也滋生了腐败温床。 政策,变动再变动 “住宅禁商”已不是近几年的事,但却从未有定论,像一个永远无法平衡的天平,变动再变动。 广州早在2000年就颁布“住改商”禁令,但一直反反复复,2002年解除禁令,2005年禁令再次执行,一波三折。而杭州从2004年起以多种约束条件限制“住宅商用”后,也没有停止过变动。 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下发的第14号文件规定,公司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是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 此次禁令可以称为北京历年来在“住宅禁商”政策上最为彻底的一次,文件一出台就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据统计,实施首日,超过70%的申请者被挡在了北京市工商局门外。 正当人们感叹此次禁令的坚决果断时,两个月后,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权属科就发布了内部文件,介绍了允许住宅立项的产品商业经营的7条基本条件,给商用开了一个“后门”。 据了解,这份内部文件规定的允许商用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三:一是项目必须为现房;二是该项目已有60%以上的居民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开发商出示,该项目从未发生过由于扰民而引发的投诉、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承诺书。 解禁口子一开,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活跃起来。2006年9月,CBD及中关村地区华贸中心商务楼、财满街、住邦2000、辉煌国际、中国电子大厦、世纪科贸大厦、瑞信国际中心等7个项目陆续得到“特赦令”。 建委有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这些房子是无法居住的,仅仅可以用来办公,并建议对那些功能、结构、使用都是按照办公设置,存在居住缺陷,而入住的客户都具有商务需求的住宅给予特殊对待。 不过,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本刊表示,去年6月19日下发的14号文件仍在执行。也就是说,想在住宅中开办公司,工商局依然不予登记注册。“住宅禁商”的最后一道关口依然存在。 《物权法》的“刻意模糊” 《物权法》出台后,人们依据不同的利益,不同的愿景,进行着不同的解读和揣测。有的住宅业主希望能有一个舒适安全的纯居住环境,有的希望能提供超市、餐馆等更便利的条件;中小企业者更关注自己能否找到性价比高的办公场所;开发商则关心自己的项目是否可以过关。 总之,人们都在关注新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能否包含更多的规则和公平。于是人们开始观望,猜测《物权法》会给出何种细则或补充,等待有关机构对住宅能否商用下最后的论断。 而在许多专家学者看来,《物权法》的这条规定是进步的,且不需要补充。 北京业主维权第一人舒可心表示:“《物权法》这条规定的确立是民主起的作用,体现了民主解决经济问题的原则。”他解释说,在禁不禁商的问题上,政府很难做出一个对于所有区域都适用的公共政策,《物权法》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是让人们学着自己去协商解决矛盾。 而对于《物权法》中没有规定明确的“利害关系”,舒可心说:“不存在没规定明确的问题,谁愿意主张权利谁就是有利害关系,你家楼下开餐厅影响到你的生活,你主张权利去禁止就有利害关系,不去主张权利就没利害关系。” 舒可心认为,法律不可能枚举所有的事,把所有一切都规定好让公众去遵守,人们应该学会去管理自己的生活,住宅商用如果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应该自主的去调解或用法律手段解决。 戴德梁行华北区主管雷志超也表示:“香港在住宅商用问题上,从来没有规定住宅不许商用,用行政手段去解决只能增加更多的矛盾。应该遵循市场的发展,商业行为成熟了,住宅商用问题自然会解决。” 可以说,《物权法》77条规定避开了在禁商问题上“一刀切”、权益维护上“一边倒”的不平衡,让人们在权益保障的大框架下,更自主地抉择。这避免了政策不断变动带来的公信力问题,也避免了多方的尴尬,而给公众更大的空间去计算、解决这一难题,推进市场发展与法治的进步。
责任编辑/newhouse.luoyang
[收藏] [字体: ] [rss订阅] [打印] [推荐给朋友] [关闭] [手机看新闻]
户型查询:
二居室
一居室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59306600][给搜房提意见][网站地图]。
热门楼盘
排行 楼盘 价格
01
亿城·西山华 20000
02
金都·心语 10000
03
远洋·沁山水 11000
04
天通苑 7600
05
悦溪 8800
06
尚城 12000
07
远洋一方 10500
08
上上城 4400
09
万年花城 14500
10
合生·麒麟社 -
最新楼盘
排行 楼盘 价格
01
椰海尚品 4200
02
亚龙湾高尔夫 -
03
西京都高尔夫 -
04
公园新区 4500
05
北清创意园 13500
06
星河城六期( 11000
07
欧郡·香水城 -
08
沃土 -
09
海棠公社 -
10
我家公坊 4250
关于搜房网站合作联系方式网络营销解决方案招聘信息搜房家族新房频道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07 SouFun.com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60732号
版权所有 搜房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