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公司: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质价相符,并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3月28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共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的规定,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质定价、动态和量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新价非字(1996)100号文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中的小区综合服务内容,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见附件一)。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评委等组成评定组,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户代表的配合下,对服务水平达到《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评定标准》的要求,并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的住宅小区,根据其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逐项考核打分,按其实获总分值并结合业主委员会回访资料综合平衡后,分别确定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其相应的物业收费标准。
三、等级标准。95分以上(包括95分)为一级,95分以下至90分(包括90分)为二级,90分以下至80分(包括80分)为三级,80分以下至70分(包括70分)为四级,70分以下至60分(包括60分)为五级,达不到60分的不得收取综合服务费。
四、综合服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和收费等级进行分类,具体标准见附表。
五、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及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的,有效期内可在规定的收费等级标准基础上另行加价,加价幅度分别为:国家级示范住宅小区20%,国家级优秀住宅小区15%,自治区级优秀住宅小区10%,市级优秀住宅小区5%,有效期满后即行取消加价幅度。
六、收费等级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逐项检查并回访业主,根据复审结果及业主平时投诉情况,对服务质量下降的将降低其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对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并且与业主矛盾较大的,将勒令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同时取消收费资格,整改验收合格后由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请参加收费等级的评定。
七、对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备物业收费资格,基本或部分达到规定的标准服务内容,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居民住宅小区一律按最低等级(五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的住宅小区综合服务费标准执行。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少提供服务的少收费。少收费额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等协商确定。
八、居民住宅小区便民有偿服务收费,由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并定期张榜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九、本文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评分标准。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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