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做了调整。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此项政策并非新政,而是对以前政策的修正,总的来看税收负担没有加大,对我市房产企业和房价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通知》明确规定预计利润率
按照《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应按季或月预缴,同时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做出规定,明确了相关项目的预缴区间。
具体来讲,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与我市目前缴纳额度基本一致
依据这一通知,作为一个地级城市,我市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将不得低于15%的利润率。而据记者了解,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款必须预缴所得税是我市自2003年开始执行的政策,对于利润预缴税早前已有规定:之前是按预收额15%的标准征收;2006年后分省、市级征收,比例在15%~20%之间。
对比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记者发现,新的政策内容与目前我市正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目前我市的房产企业基本都是按照季度缴纳税款的,而《通知》中规定的地级市不得低于15%的预计利润率也和我市房产公司目前的缴纳额度基本一致。
无新税务负担,不会影响正常房价
《通知》还明确指出,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据分析,由于仅是预缴所得税,项目完工后将重新清算调整,因而并非新税务负担,也并未给我市各房产公司增加新的税收砝码,只是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现金流要求更高。因此,多家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由于最终缴税金额变化不大,并不会影响目前我市的正常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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