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2月15日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试行。该新办法的实施是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如何正确理解新办法对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侵害尤为重要。[相关新闻:解读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制度由确权转为申请
新办法主要在房屋登记制度、扩大登记客体范围、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等方面发生了变化。
首先,房屋登记由确权登记转为房屋权利人自愿申请登记;其次,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新办法还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即登记薄记载的时间为取得物权生效的时间,房屋权属证书不再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其证据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薄。
同时,新办法还对各类房屋的登记单元划分作了具体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为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预告登记的具体条件和作用
新办法规定,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自然人之间借贷以房屋作抵押,抵押权、地役权发生转移等均可申请预告登记。当事人在发生上述行为前,可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情况,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的实质作用在于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益,赋予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此外,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发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内容有错误且损害了自身利益的,须及时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如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设立后,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机构将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的申请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申请人有赔偿的责任。
集体土地住房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村民满足自身居住需求后有余房的,经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但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同时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此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不得抵押的,但为了鼓励农民开发荒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同时为发展农村经济,有利于乡(镇)、村企业融通资金,允许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5月起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还下发通知要求,自2008年5月1日起,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房每件80元(含一本房屋权属证书费用,下同),非住宅每件55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登记免收登记费,只收取10元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
新办法同时规定,新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 柯灵潮(台州建设规划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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