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赵某处借到钱,路某抵押了自己的房产证,并说:“到时候不还钱,我的房子就是你的。”未核实证件的真伪,赵某就借给路某9万余元。然而,还款日期到了,路某却消失了。经有关部门核实,路某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
2006年10月14日,路某向赵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张,借现金2万元,注明次年1月30日还款。然而,时间到了,路某却没还钱。在表明自己无法还款的同时,路某提出再借7.8万元,赵某犹豫了。这时,路某拿出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赵某说用这个作抵押,“到时候我还不了,我的房子就是你的。”
拿着房产证,赵某觉得路某还是具备还款能力的,没经过核实,再次借给路某7.8万元。
然而,让赵某没想到的是,路某并没有到期还钱,他只好将路某起诉到法院。
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路某偿还这笔钱,但路某依然没有任何动作。后来,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供了路某抵押的房产证。天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房产部门核实时,发现房产证是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青年路的房产根本不在路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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