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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凯立家园小区严重侵权事件

  [提要]我们是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凯立天香家园小区的业主,自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为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财产权益,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向南开区政在向南开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备案,并依法邀请其对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给予指导。

我们是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凯立天香家园小区的业主,自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为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财产权益,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向南开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备案,并依法邀请其对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给予指导的情况下,南开区政府派政府办公室主任带队,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广开街办事处和天津市南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在公安南开分局大批干警的保护下,强行撕毁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筹备公告,违法阻止2004年3月6日7日依法召开的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同时,以越权行政、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手段,压制民意,违法行政干涉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现在,南开区政府其下属的广开街办事处和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正在用违法行政高压手段,由严重侵害业主财产利益的南开区康舜里居民委员会,搞拉壮丁似的貌似民主,实为强权的“签名”,该违法行径目前,尚在进行中......

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百姓,我们坚信党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国的方针没有变,坚信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信“三个代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但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监督条例(试行)》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已经实施,并对天津市各级党委、政府具有约束力的情形下,南开区政府却因业主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触动”了南开区政府的部门利益,既而动用行政违法干预和压制的手段,人为操纵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财产权。为此,我们作为公民,依照《宪法》、《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监督条例(试行)》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等规定,特向贵部门提出署名举报。

一、简介

自国务院、建设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在2003年9月约200名业主(1/5以上)2003年11月约500名业主(1/2以上)2004年1月约700名业主(2/3以上)三次联名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作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姿态后,业主利用每周休息日,自发地来到小区的中心广场,探讨如何依照法律程序,民主选举出业主自己的代表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们所做的这些合法的维权行动,本该得到小区物业公司(凯通物业公司)的支持和合作,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物业公司不仅不支持小区业主们的合法行动,反而百般阻挠。这究竟为的是什么呢?

应该说,我们与物业公司的这种矛盾,并不属于那种普通性质的,由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凯立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物业公司之间所构成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国家物业管理法规和相关配套规定颁布之后,业主在自觉地督促物业公司依法规范物业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新的利益冲突。

作为小区的业主,我们所希望得到的,只是依照国家法律所赋予业主的权利,由全体业主组成我们自己的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并由这个真正能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工作予以正常的、合理的监督而已。应该说,这与天津市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完全应该得到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理解和支持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却一方面指责我们是“一小部分人闹事”,另一方面则试图把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由他们以怪异的理由指定的那个现在已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前物业管理委员会”继续强加给我们广大业主……

我们之所以要求尽快选举出代表我们业主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予以必要的监督,也还有一个关系到我们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那就是尽快要求物业公司将其财务状况对业主公开。因为这涉及到“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众所周知,近来国内因“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而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纠纷不断,鉴于此,我们完全有权利对作为自己房屋基本保障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获得知情权。以防止其在开发商及其所属物业公司单方面的“暗箱操作”下,被挪用或滥用……

小区目前存在严重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入住三年,业主不知道小区哪些公共设施、设备、房屋(简称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小区公共设施质量保证期,到何时终止?对这些涉及业主切身利益,业主必须了解的知情权,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他们指定的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却从来不做说明和公告……(注:与业主具有经济利益冲突)

2、物业公司经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和天津市南开区物价局审批,将小区道路作为“停车场”,已经把小区的道路碾压的凹凸不平,2003年12月31日,物业公司自己公布的该年度车辆收费归全体业主的“专项道路维修基金”才46605.78元,而小区每天由物业公司登记造册的机动车辆有253辆之多,物业公司对公安部门实行免费停车的“待遇”,由此一来,按物业公司自己制订的收费标准60元/每辆月计算,一年下来就少了近14万元。就算物业公司补足了下落不明的14万存车费,业主也不同意将小区的道路作为停车场,因为存车收取的费用,远远抵不上业主修路要担负的数百万资金……(注:与业主具有经济利益冲突)

3、将业主所有的公共房屋,无偿地提供给天津市南开区康舜里居民委员会使用,而该居委会却把自己的房屋出租换取收益……(注:与业主具有经济利益冲突)

4、业主入住两年多共同存在的采暖不热但开发商不退费、未按售房时广告承诺的一户一表计量采暖收费、违背报纸售楼广告暗箱操作不按照物价局批复违法提高高层业主物业费、卫生间下水道反味、厨房排风烟道串味、民用电接入社会公共电、阳台护栏严重锈蚀、地下管网腐烂,屋面开裂,30道楼与楼间沉降缝保护皮的漆皮脱落涉及30个楼门栋业主的切身利益、顶层漏雨迄今没有彻底解决、业主窗外不足3米的围墙成为露天的公共厕所,业主被开发商派驻的维修人员打倒在地,业主财产屡屡被盗,业主屡诉屡败(小区住有约20名法院的人)……

5、就是存在诸多问题的小区,却被评选为天津市优秀小区,从而为南开区政府有关部门换取“政绩”。(注:与业主具有经济利益冲突)

政府部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所以要如此地置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于不顾,百般维护他们的所谓“前物业管理委员会”,这其中是另有隐情的。

我们小区现在的“凯通物业公司”,与我们小区的开发商“凯立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是“父子”关系,两家公司的一把手是亲姐俩。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就是一家。而那个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手组建的“前物业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组成则与开发商有着诸多极其微妙的个人关系。如“前物业委员会”主任王贵明,原任中共南开区委书记、南开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就与“凯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连香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公安南开分局和南开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中共南开区政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各委办局的领导、……,都居住小区。这些“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或在购房时可能得到了开发商的特殊“优惠”,或与开发商有着行政上、商业上的密切往来,总之,这些人是小区中一个极其特殊的小群体,总人数比例不到小区的5%,对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我们小区业主即不认识,更无交往,就连他们的身份,也还都是从物业公司的公告牌上获悉的,我们又怎么能寄希望于这些人来代表广大小区业主的实际利益呢?所以,依照国家物业管理法规组成我们自己的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对于绝大我们业主来说,是势在必行的,而且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面对业主的自发维权活动,南开区政府、公安南开分局、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却说是一小部分人在“闹事”,试问,我们有来自小区内2/3以上业主的签名,怎么能说是“一小部分人”?我们严格地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表述自己的合理要求,又怎么能说是“闹事”?就此,我们曾投诉《中国质量万里行》编辑部,2004年1月,该杂志第一期对我们小区的业主维权活动,给予的肯定报道……

之后,由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信访办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派出所所长、居委会主任,召集了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代表开了两次座谈会,并达成物业管理属于业主的财产权利,由业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行决定小区物业管理的事项;开发商和他的物业公司不阻挠业主行使的召开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权利;政府部门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工作。对此,有两次座谈会的录音为证……

座谈会刚过,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又马上在小区搞小动作,业主无奈,自发的依法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并张贴公告,此时南开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来到小区,声称:“你们自己搞吧,政府再也不管了”,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在这样的情形下,业主还是按法定程序,自行组织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并依法于2004年2月18日,向南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单位,送上了邀请函及全部筹备资料,邀请上述单位参加于2004年3月6日、7日,在小区广场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向政府部门依法发出邀请函的行为,就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权限给予指导。

邀请函送致政府等相关部门后,因业主主张小区财产权利,涉及政府部门、派出所等单位在小区的“经济利益”,于是立即让开发商、物业公司和原“物业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2日起,在小区,连夜搞突击“签名”,2月26日,由居委会、公安南开分局出面,对业主民主推荐的业主代表进行分化瓦解,在遭拒绝后,于2月27日,将小区业主依法组织的维权活动,从政治上定性“违法”,由公安南开区“沙副局长”带队,进驻小区,支持并配合南开区政府强行撕毁业主筹备公告,既而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广开街办事处和天津市南开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名义,在小区发布的公告,通知:从2004年2月27日起由他们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在小区内的维权活动,是对他们的“干扰并破坏稳定”,由公安南开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业主认为南开政府正在帮助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违法地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请问,由此造成业主的财产损失,谁来赔业主?

二、业主举报的目的

我们的意愿是依法保护自身的权益,我们的目标是安定团结,我们的途径是依法办事以理服人。正是出于这种良好的意愿,我们不愿看到自己合法的维权行动,最终被迫地被导入到一种矛盾激化的对抗的情势之中。所以,我们从“安定团结”的大局着眼,对南开区政府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且以“谁违反我通告,我就抓人地‘碰瓷’”手段,违法侵害我们切身财产权益的行径,始终保持理智的、克制的态度,我们不希望因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为,因与南开区政府的违法行径造成冲突,给天津市人民政府抹黑。

基于此,我们认为,南开区政府指派侵害业主财产权益的居民委员会,强制业主“签名”并按他们的要求“选举”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遭正义业主拒绝时便采取“诱选”的手段,严重地侵害了我们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用没有法律依据的越权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称业主筹备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违法,无任何法律依据。试问:业主筹备只能用业余时间,向居民委员会“借”自己的房屋讨论;在筹备工作完成后,立即将全部书面材料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且这些单位都是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收取了业主送致的材料和邀请于2004年3月6日、7日,在小区召开的首次业主大会,可是为什么却在已经知道业主大会由业主按法律程序召开,并实际收到邀请函的9天之后,又会出现目前正在发生的滥用职权、越权行政?

另外,作为政府部门,应当知道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建设部专门颁布《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建住房[2003]122号),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按《立法法》的规定,修改、变更原物业管理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内容。但业主现在不明白的是,南开区政府为什么就要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的规定,来对抗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妨碍业主依法享有的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财产权利?试想,地上肉眼可见的质量问题没有解决,业主入住不到三年,埋在地下的暖气管道,又发生严重的锈蚀跑水质量问题。对涉及千家万户的财产利益,业主为什么不能根据法律,依法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主做出小区物业管理的决定?如果有问题不能提,业主不能监督物业公司,跟物业公司抢业主的钱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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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f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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