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快讯新房 二手房 租房地图别墅商业地产 写字楼 商铺装修 家居 商城业主论坛装修论坛地产数据博客搜房卡产业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高级搜索
搜房网 > 资讯中心 > 各地 > 正文

社区配套为业主服务 开发商用车位谋利可罚50万

[提要]据新华社电居住区内的配套设施是用来为业主服务的,不是给开发商出租出售赚钱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

据新华社电 居住区内的配套设施是用来为业主服务的,不是给开发商出租出售赚钱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  

开发商谋利相关链接:

·[小区站场遭始乱终弃 公交沦为开发商牟利工具]
  ·[调查显示:京城九成小区物业利用共用部位牟利]
  ·[业主为讨车位款起诉开发商 被告方称有产权手续]
  ·[北京市政府会议: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在3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按照规定,居住区内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  

同时,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  

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sf065
显示更多新闻
关于搜房 网站合作 联系我们 网络营销 招聘信息 搜房家族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手机搜房
copyright © 2012 SouFun.com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搜房公司 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10-59306587 举报邮箱:jubao@souf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