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销售新建住宅需在合同中明示噪声情况

新京报  作者:马力  2007-07-07 08:41

市环保局、市建委发文,要求销售新建住宅明示噪声情况;相关规定下月起实施

从下月1日开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住宅买卖合同中,必须标注该楼盘建筑物的隔声情况,以及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市环保局和市建委昨天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销售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明示噪声的相关情况,以备购房者知晓。

室内允许噪声约为35分贝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规定,“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和所在地声环境状况。”而昨天下发的这份通知,就是为了具体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通知规定,在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设计文件上,必须标注室内允许的噪声级,分户墙及楼板、建筑外窗及阳台门的空气声隔声值,以及分户层间楼板的撞击声值等隔声情况参数。其中,室内允许的噪声级一般应为35分贝左右,而不同的房间则有不同的标准,比如休息的卧室,分贝值就要低一些,而客厅、厨房、厕所不住人,分贝值就可以放宽一些。

环评须注明周边道路噪声

同时,通知还要求,新建居民住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必须标注项目所在地的声环境现状值和周边道路对其影响情况。比如该楼盘周围有哪些道路或、轻轨,会产生多大噪声,而开发商则会通过哪些方式来减少噪声等情况。在房屋销售时,还必须在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来如果因为噪声产生纠纷,可依照合同,进行协商或诉讼。

此外,通知规定,在住宅销售文件中,也必须明确表述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不公示声环境将按违规处理

据悉,昨天下发的通知将于下月1日起实施,届时,两部门将对建筑设计、环评、房屋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开发商没有按照要求明示所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或者不如实明示,将按违规进行处理。

标签: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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